延政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省市支持、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全生命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市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划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

  第六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等事务性工作,完成省市行业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县级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查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

  第九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和村道路面专业养护,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申请质量监督,申报拨付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和自动化检测,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等养护队伍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所协调配合做好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对村道日常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做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灾害、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及沿线环境保障工作,按时完成县级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保洁、绿化、疏通排水、小修保养、小型水毁抢修、环境保障等日常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县级、乡级和村级路长。总路长全面负责县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和美丽农村路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各级路长分别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足额落实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原则,足额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级财政配套投资补助500万元。

  第十六条 调整为新增省道的农村公路,在未移交管理养护责任前,维持原养护管理体制,市、县财政按调整前标准落实日常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多种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采用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沿线农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养护资金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按养护计划用于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市、县级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和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自筹部分。

  第二十条 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要求,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等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招标、选用和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结合路况评定、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每年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按照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根据项目库拟定建议计划,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由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在每年年末根据本辖区路况,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并配合做好市、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按照部省行业管理要求频率进行路况及桥梁检评,做到应检必检,检评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资金保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广信息化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保障,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应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充分应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养护市场监管,推动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和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保养工作交由公益岗位和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八条 积极宣传路产路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农村公路路产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县、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或专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使用好公路损坏赔偿费和占用补偿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并告知路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及时修复公路损坏,做好农村公路巡查和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2030年2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