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延安市宝塔区流域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延安市宝塔区流域生态补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生态补水是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延安市中心城区生态基流、涵养水生态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生态补水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区生态补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庄水库、孙台水库、胜利水库、南泥湾水库、汉庄水库、新窑子沟水库和延安市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后的出水,以及宝塔辖区内的河流、干渠等的生态补水输水、用水管理。

  第三条生态补水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及生态需求,按照流域统筹的要求,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管水护水原则,合理确定补水时间,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水量保证、计量科学、输水安全、用水规范。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区水务局是辖区水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补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由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建立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通报联动机制。在进行生态补水前,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应会同区水务局将生态补水实施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和区水务局共同制定年度生态补水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负责制定资金概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核定的每月全区河流的实补生态水量所需资金,将补水资金拨付至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和区水务局根据宝塔境内流域水生态实际情况提出应急生态补水需求,应急生态补水重点适用于下列几类情形:

  (一)出现严重干旱、河流流量降至预警流量。

  (二)水藻大面积暴发,附着河床造成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河流流速缓慢。

  (三)发生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水体污染物堆积沉淀,浓度持续较高不易稀释扩散,断面水质持续超标Ⅴ类以上,河流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受明显影响。

  (四)其他需要紧急生态补水的情形。

  第八条区经发局按照相关省市文件规定,发布宝塔区辖区内生态补水价格指导性文件。

  第九条按照属地原则,河流、干渠沿线各乡镇(街道)政府配合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影响正常输水、补水的问题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治;负责制止抢水、偷水、沿途截水等行为。

第三章 生态补水调度

  第十条生态补水水源以水库水源为主,以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和区水务局共同制定的年度生态补水计划以及应急生态补水需求为依据。

  第十一条在汛期、灌溉期间,区水务局按照水库防汛抗旱预案合理调节调度。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生态补水为特定用水,要专水专用,无特殊情况应严格执行年度生态补水计划,一般不得临时调整,不得改变用水性质,杜绝调水冲污、填坝造景,不得随意进行水库泄洪、排洪扰动河流水质。

  第十三条生态补水由水库出水口处计量设施测计水量。

  第十四条沿途用水依法缴纳水费,水费征收标准按照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相关水费价格指导文件执行,由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用水组织与生态补水管理运营单位依法签订用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

第五章 补水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对用于生态补水的水库、河流、干渠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生态补水水库、河流、干渠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生态补水水库、河流、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种植高秆农作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非法挖筑鱼塘及非法截水、阻水、排水等。

  第十九条严禁破坏生态补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偷水。

  (三)妨碍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生态补水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抢水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及各有关单位对发现的违规用水现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擅自改变生态补水用途等违规取用水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