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年度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2件)

  (一)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12件)。

  1.制定项目(7件)。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3)《陕西省司法所条例》(省司法厅起草);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5)《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陕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7)《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起草)。

  2.修订项目(5件)。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2)《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省总工会起草);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修订)》(团省委起草);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省妇联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0件)。

  1.制定项目(1件)。

  《陕西省古生物化石管理保护办法》(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2.修订修正项目(9件)。

  (1)《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省科技厅起草);

  (2)《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3)《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5)《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6)《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7)《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8)《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9)《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修订)》(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

 二、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15件)

  (一)制定项目(6件)。

  1.《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

  2.《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3.《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4.《陕西省输煤管道保护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5.《陕西省帝陵保护条例》(省文物局起草);

  6.《陕西省地理标志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二)修订项目(9件)。

  1.《陕西省档案条例(修订)》(省档案局起草);

  2.《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5.《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6.《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7.《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起草);

  8.《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9.《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22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5件)。

  1.制定项目(9件)。

  (1)《陕西省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省委军民融合办起草);

  (2)《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省民宗委起草);

  (3)《陕西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4)《陕西省耕地保护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5)《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6)《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7)《陕西省秦岭国家公园条例》(省林业局起草);

  (8)《陕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省税务局起草);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法〉办法》(省残联起草)。

  2.修订项目(6件)。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2)《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修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7件)。

  1.制定项目(2件)。

  (1)《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起草);

  (2)《陕西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2.修订项目(5件)。

  (1)《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2)《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3)《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4)《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5)《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修订)》(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起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成效上。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党的主张,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立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二)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把好立法入口关,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切实避免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提高依法立法能力,严守地方立法权限,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要及时开展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现实问题。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各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要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以及风险防范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及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对重点立法项目提前介入、加强指导,要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计划执行的整体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