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函〔2025〕78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局:

  近日,我省已按照《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与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以下登记注册代理人简称“登记代理人”,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简称“代理人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并上线应用。为进一步指导基层窗口落实好代理人信息系统与全省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的关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区分登记联络员与登记代理人的区别

  (1)登记联络员是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2)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无须在代理人信息系统备案。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代理人信息系统备案,以表明其代理身份。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3)登记联络员或登记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务的行为,统称为登记“代理”行为。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需要进行代理承诺(见附件1)。省局已在登记业务系统完成功能维护,11月24日起,申请人可在申请环节下载签署或电子签署,该承诺书作为本次登记注册业务材料存档。

  二、准确引导登记代理人填报相关信息

  (1)如果登记代理人为提供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则必须先在代理人信息系统完成机构或者个人身份信息备案(机构备案完成后,在机构名下还需为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完成备案),备案成功后才可以代理登记注册业务,备案操作流程见附件2。

  (2)我省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已与代理人信息系统完成接口对接,实现登记代理人身份、登记联络员身份实时校验功能,校验不通过无法进行登记业务申请。备案成功后,登记代理人也可以代理其他登记注册业务,无须二次备案。

  (3)登记代理人为自己投资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需要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联络员备案,无须在代理人信息系统备案。

  三、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

  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制度为登记注册环节的一项新制度,对于登记代理人影响较大。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学习《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做好窗口工作人员和帮办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做好面向申请人的政策解读工作,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规范登记联络员信息核验 根据登记业务系统信息采集情况,对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联络员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禁止未经依法备案的人员以登记联络员身份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业务。总局代理人信息系统上线初期,因全国代理人短期大量备案,导致代理人信息系统响应慢、与支付宝实名认证系统有响应时间差、与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校验有时间差等问题,各地登记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需省局协调,请联系省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或登记指导处。

  请各地市场监管局将此通知抄送同级行政审批局。请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登记业务系统完成改造,并尽快上线。

  联系人:省局信息中心 王倩,电话: 86138108;

  省局登记指导处 薛斌杰,电话: 86138398。


  附件:

  1.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或登记代理人承诺书

  2.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指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