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有变化,相应调整。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促进我市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就业援助帮扶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就业援助基地发放的就业帮扶奖补等,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创业服务

  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三、其他基本就业服务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就业信息服务。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将按规定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服务和活动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群众救助

  (一)困难群众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二)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取暖补贴,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残疾人服务

  (一)残疾人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临时救助,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二)残疾人补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受灾人员救助

  将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对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中央、省级、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灾害应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将地方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缴费补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为其他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1.基础养老金。将市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丧葬补助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基本住房领域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新区、高新区共同事权,县(市、区)、新区、高新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建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定为县(市、区)、新区、高新区事权,由县(市、区)、新区、高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租赁补贴。将租赁补贴支出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事权,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补贴发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将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县(市、区)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气、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支出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事权,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改造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县(市、区)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将市级确定实施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以及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确定实施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以及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事权,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事权,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改造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审核、项目验收等确定为县(市、区)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

  (一)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事权。市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绩效评价结果、财力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农房抗震改造。将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房抗震改造确定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事权。市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绩效评价结果、财力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23〕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高新区、新区开发区参照县(市、区)执行。

  一、耕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与监测

  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技术规范制定,市级耕地监测点部署、建设,市级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成果审核与集成汇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宝塔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查监测,确认为市级和宝塔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宝塔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县(市、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其他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实、举证、整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耕地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市级项目评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高标准农田的新建与改造提升、灾毁农田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农田建后管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各县(市、区)承担的任务、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灾毁损害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上图入库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

  将全市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方案路径研究确定、技术集成、试验展示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面积

  将制定全市稳定粮食面积规划,谋划粮食种植布局,加强种粮引导宣传,督导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等全市性粮食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具体优化粮食种植生产和种植结构、实施布局调整,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深入宣传引导农户种粮等事项,确认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稳定粮食产量

  将制定全市粮食生产技术方案,配套集成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推动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开展全市粮食生产评估和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开展粮食生产应急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灾情、损失、救灾成本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具体组织实施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落实推广单产提升种植,集成运用区域性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种业振兴

  将制定全市种业发展规划,建设市级良种繁育基地,开展全市性种质资源保护及利用、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种业企业扶优,组织农作物新优品种试验示范及良种推广,实施种业市场质量抽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宝塔区种业市场监管与执法等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具体的生产用种保障,落实推广使用优质品种,开展种业市场监管与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生产服务保障

  将全市性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谋划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粮食生产农机化研发、引进、展示、推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等事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任务、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农机具审验,县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社会化服务具体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粮食储备

  将市级储备粮规模确定、总体布局以及收储、进出口总量计划和建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管理费、轮换费)补贴等事项,除省级承担定额补助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储备粮规模确定、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县(市、区)利息、费用补贴等事项,除省级承担定额补助外,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流通

  (一)粮食流通监管

  将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市场调控

  将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供求总量平衡意见,指导协调粮食购销工作和粮食产销合作,开展全市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为稳定调控全市粮食市场价格采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调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保证市场稳定,向本区域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粮食加工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对市、县(市、区)和市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消防考核、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粮食应急

  将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联系,市级部门组织的全市应急预案演练,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其他方面

  (一)粮食支持政策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认为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齐。

  (二)粮食节约

  将建设粮食绿色生产机收减损体系,示范推广粮食减损,实施粮食绿色储备等事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各县(市、区)粮食种植面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齐。

  (三)宣传教育、培训

  将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主要负责市域内农民的线上培训和全市中级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县(市、区)主要负责当地农民的日常性培训和初级职业农民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