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6〕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18日


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

  2.6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7  应急责任人

  3.  应急准备

  3.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3.3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预警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6.  预警联动防范

  6.1  分类防范

  7.  恢复与重建

  7.1  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

  7.2  调查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人力保障

  8.2  资金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5  技术储备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4  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10.2  预案实施

  11.  附件

  11.1  名词术语

  11.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全民气象早期预警机制,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政府快速决策调度机制、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预警。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快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强化有关部门高效协同联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气象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落实直达基层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风险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理顺气象部门与涉灾部门灾害链前后端监测治理关系,明确气象部门以气象灾害预警的形式对应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的应急处置措施,促进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提升气象防灾减灾总体效能。

  坚持分级负责,区域协同。坚持属地管理,党委和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预案。发生跨行政区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陕西省总队、94188部队、省科协、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

  2.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暴雨、暴雪、干旱、寒潮、大风、沙尘暴、连阴雨、高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时,及时发布指挥部特急明电,启动应急指挥机制,行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统筹各成员单位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处置、应急动态信息汇总、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工作,为领导指挥提供决策支持,高效快速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气象高质量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

  2.3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督促落实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和“一过程一策”要求,及时发布通知,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报送年度气象灾害防御总结,培训应急责任人、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检查指导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11.2。

  2.5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全省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气象灾害评估和防范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意见咨询。

  2.6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动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7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要及时更新补报。应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对所辖街道、乡镇及社区、行政村的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等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多员合一、共建共享,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

  3.2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省气象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督查,强化巡查排险,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3.3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各地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各成员单位要分析研判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行业、本单位风险影响,建立不同级别的风险指标体系,制定本部门的防御措施,强化巡查排险,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预警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快天气雷达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各级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强化“13161”(提前1周预报提示、提前3天预报、提前1天预警、提前6小时短时预报、提前1小时临近预警、高频次滚动更新)递进式服务机制建设,升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影响和防御需求,主动与气象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各级气象部门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具体实施办法,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如无说明,本预案中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合称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应急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辖区内各新媒体、融媒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微博、微信、抖音、手机客户端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应知尽知。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收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通过部门内部或分管领域行业内部的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工作群、微博、微信、APP、短视频等途径快速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告。

  4.3  预警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时,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研判、评估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或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可越级直接报告省委、省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省气象局负责收集各单位预警信息需求。

  5.2  响应启动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省气象局要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种类、级别和影响程度等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防范应对工作。当发布蓝色气象灾害预警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加密会商;当发布黄色气象灾害预警时,组织气象部门适时启动加密监测,提高预报预警频次;当发布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立即开展面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点对点叫应。

  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负责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和不同预警级别建立相关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指标,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做好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必要时实施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等级、影响程度和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等,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6.  预警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大多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应对气象灾害的关键。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确定次生或衍生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方式。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递进式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各单位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避险转移、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应对气象灾害措施不限于以下规定内容,需根据自身职责和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防御工作。

  6.1  分类防范

  6.1.1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或连阴雨天气预报,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城市暴雨积涝、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防灾减灾救灾联合会商,研判灾害风险,必要时下发转移指令,有序转移灾区群众;做好暴雨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配合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协助危险地区人员转移撤离。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做好城市排水及内涝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交通暴雨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交警等部门暂停公路部分区段或全线网的运营;暂停水运航道运输。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开展水库工程及堤防〔江河湖泊位于警戒水位(流量)以下〕巡护查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雨、连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涉山、涉水或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区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暴雨引发洪涝灾害后的卫生防疫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疫情信息监测、症状监测、病媒监测等)、消毒及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及饮用水卫生检测等。同时发布洪涝灾害期间的健康风险提示,指导灾区居民做好传染病预防、消毒、食品和饮水卫生等。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铁、地下空间管理或运营部门应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管控准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关停和人员疏散等措施。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连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6.1.2  低温雨雪冰冻、暴雪

  陕西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会商研判,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陕西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交通物流保通保畅、通信保障等工作。

  6.1.3  高温、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农牧业、卫生健康、抗旱、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农业农村、供电、供水等单位及时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抗旱措施,减轻高温、气象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星级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

  应急管理、林草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人工影响天气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高温、干旱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6.1.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寒潮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低温、霜冻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农牧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供暖、供电、供水等单位及时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强化煤、电、油、气等能源调度,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能源供应稳定可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监管;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寒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寒潮、低温、霜冻、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寒潮、低温、霜冻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6.1.5  大风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大风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大风、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启动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农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大风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熔断”机制,保障大风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加强户外广告牌、城市行道树木的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林业部门要严格管控野外火源,严防“风火叠加”。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应根据大风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6.1.6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雷电、冰雹、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雷电防御、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雷电、冰雹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预警信息解除后,可组织室外活动或离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雷电、冰雹防护隐患排查,减少、避免气象灾害损害文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人工影响天气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雷电、冰雹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6.1.7  沙尘暴、霾、大雾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大雾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沙尘暴、霾、大雾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单位及时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重污染天气和低能见度天气防范工作;沙尘暴、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和排放管控,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沙尘暴、霾、大雾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7.  恢复与重建

  7.1  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负责,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8.  保障措施

  8.1  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8.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相适应的资金保障,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间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省应急管理厅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8.4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8.5  技术储备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应急演练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要立足于实战,明确演练的频率、参与单位、演练内容、评估标准等内容,确保演练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原则上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或联合)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9.2.2  应急演练培训。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础知识、应急预案解读、应急处置技能、应急设备操作等,确保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鼓励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培训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9.2.3  应急演练内容。应急预案演练形式包括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功能演练等,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演练内容应涵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确保参与单位和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的流程和职责。鼓励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演练,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应急意识和能力。应急预案演练对周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开始3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告知,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9.2.4  应急演练总结。每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9.4  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9.4.1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4.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9.4.3  各地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0.  附  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7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气象局印发的《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陕气发〔2022〕48号)同时废止。

  11.  附  件

  11.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连阴雨是指连续4天以上(含4天)有降水(不包括雾、露、霜量)的阴雨天气过程。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低温雨雪冰冻是由降雪(或雨夹雪、霰、冰粒、冻雨等)或降雨后遇低温形成的积雪、结冰现象。

  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1.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组织部:指导气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气象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申报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和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依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加强对基层干部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省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救援工作,指导基层社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4)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气象信息网上宣传工作,指导涉气象灾害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对气象部门研判转交的网络违法违规气象信息依法依规清理处置,指导气象部门做好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

  (5)省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协调全省军工领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负责将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应对课程纳入全省市县领导专题培训和党校主体班课程,提升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7)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及受灾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并协调实施;统筹能源调度,确保气象灾害期间煤、电、油、气等能源供应安全稳定。

  (8)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气象灾害救灾期间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9)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启动停课机制,保障幼儿园及学校师生安全;组织、指导对幼儿园及学校师生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气象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科教融合创新,加大对气象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10)省科技厅:负责将气象科学技术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合、多领域融合的气象关键技术协同科研攻关机制;支持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1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气象设备应急无线电频谱资源;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1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配合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配合建立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组织做好受灾害天气影响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与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13)省民政厅:负责在气象灾害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14)省司法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修订审查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工作。

  (15)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现行财政职责给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应的资金支持。

  (1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加强气象科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指导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17)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1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监管工作;牵头因气象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1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在城市建设、运行中充分考虑气象风险和气候承载力;组织、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20)省交通运输厅:推动交通行业气象监测网建设;联合公安、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公路、水路网运行监测,组织、指导开展公路、水路抢修保通和运力调配工作。

  (21)省水利厅: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协同气象部门推动全省水利、气象监测设施一张网建设;指导行业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配合建设农田气象观测站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

  (23)省商务厅:做好气象灾害救灾期间肉类、蛋类、蔬菜等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和应急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24)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推动建设文旅行业气象监测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害性天气下景区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2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组织指导各地统筹采取措施保障常规诊疗服务;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6)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本行业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核定、报告灾情信息。

  (27)省林业局:根据火点监测和火险气象条件等,加强高火险地区和灾害性天气对林业生产生活影响的监控;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8)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9)省体育局:指导、督促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实施停赛、停训机制,做好当地体育场馆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观众及运动员安全。

  (30)省文物局: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文物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发布文物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完善防雷措施,减少、避免气象灾害损害文物;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31)省国动办:负责组织做好人防工程的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组织做好人防工程排水防涝工作。

  (3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配合建设固移融合、高速泛在的气象通信网络,做好气象数据传输;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通信线路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气象灾害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升级,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展更加高效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方式;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机制;配合推动气象全民早期预警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33)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影响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健全高级别气象预警叫应机制,对省委、省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临灾叫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34)省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烟草商业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指导各地烟草部门支持烤烟种植区人工防雹增雨作业。

  (35)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参加气象灾害抢险救灾。

  (36)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7)94188部队: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飞机作业飞行指挥和空域保障。

  (38)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39)省科协:负责组织群众参与度高、传播效果好的气象科普活动,增强全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0)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在气象灾害情况下做好跨省电力支援相关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气象灾害影响能源供应的有关情况。

  (41)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保障救灾抢险用电;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42)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助保障人工影响天气飞行计划及作业计划的协调落实;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空中紧急运输。

  (43)民航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协同军队空管部门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空中运输,受理审核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空管保障方案。

  (44)省邮政管理局:及时向邮政快递企业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风险防范。

  (45)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负责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巨灾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46)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指导、监督矿山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

  (47)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机场民航安全保障;及时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调保障人工影响天气飞行计划及作业计划的落实。

  (48)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