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立法 推动专利工作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专利条例》第二次修正解读
邱洪华 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推动专利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的重要支撑。2023年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陕西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28日正式公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正。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正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修正思路反映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最新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此次《条例》修正,全面对接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纲要》和国家、我省“十四五”规划实施,立足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促进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为目标,强化专利质量导向,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应用,激发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活力,注重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利地方立法效果和作用。
二、积极调整专利资助政策,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明确提出,要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为此,《条例》在修正过程中,删除了原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以充分利用和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引导形成科学、正确的专利创造行为,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
三、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专利成果转化运用新模式
专利开放许可是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对于畅通专利成果转化渠道、推动发明创造应用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次修正的《条例》在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应用”中新增专利开放许可条款。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为专利权人开展成果转化创造更多机会和收益,更能为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和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四、进一步健全专利行政保护措施,提升权利人维权效率和质量
因应《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内容,此次《条例》修正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的规定,使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获得更多的灵活性。同时,在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原来是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原来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明确专利行政保护机构,将专利侵权纠纷明确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而假冒专利明确规定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理,进一步厘情了相关部门职责。另外,在第四十九条,对于假冒专利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从最高的四倍提高至五倍,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也从最高的二十万元提高至二十五万元。行政处罚数额的提高,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内在要求,必然有助于更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
相关链接:《陕西省专利条例》全文